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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,所销售的货物是按差价开发...
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印发〈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3〕154号)第二条第三项规定,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,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。根据此规定,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,应按货物全价计税,并开具发票,而不是按差价开具发票。收取旧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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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编辑:wanmei | 更新时间:13天前 | 重庆浏览:21466次 | 作者:wanmei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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